根據《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,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,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,并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,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。
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,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,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,并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,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,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。
公司使用保障基金和自有資金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,旨在提高信托公司的預防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能力,促進信托公司健康發展。